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七章 抵 押 权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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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