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七章 抵 押 权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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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