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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