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三百九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