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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