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二章 自 然 人 /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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