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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