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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