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三百八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五章 地 役 权第三百八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