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五章 地 役 权

第三百八十四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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