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三百八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五章 地 役 权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