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三百七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八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五章 地 役 权第三百七十八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