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八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五章 地 役 权

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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