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三百七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五章 地 役 权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