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五章 地 役 权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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