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三百七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五章 地 役 权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