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五章 地 役 权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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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