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第一编 总 则 / 第二章 自 然 人 / 第二节 监 护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