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三百六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四章 居 住 权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