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四章 居 住 权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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