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三百五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百五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