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四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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