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三百五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百五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