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三百四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百四十九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