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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