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三百四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百四十六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