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三百三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