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