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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