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三百二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章 一般规定第三百二十七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