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七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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