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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