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第一编 总 则 / 第二章 自 然 人 / 第二节 监 护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