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二章 自 然 人 /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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