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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