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八章 共 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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