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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