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二章 自 然 人 / 第二节 监 护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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