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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