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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