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