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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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