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二百五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二百五十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