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第一编 总 则 / 第二章 自 然 人 /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