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二章 自 然 人 /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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