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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