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