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二百四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四章 一般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