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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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