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二百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