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二百三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