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二百三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