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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