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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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