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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