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二百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二节 动产交付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