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二百二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二节 动产交付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