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二百二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二节 动产交付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