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二百二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二节 动产交付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