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二百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二节 动产交付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