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二百二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