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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