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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