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