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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